结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解析:
当事人可事先在合同中约定合同解除后的结算和清理条款,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具体方式,避免在合同解除后就如何清算发生争议。
当事人应尽可能地在合同中约定对方每一项义务相对应的违约责任,可约定明确的违约金数额,也可约定违约金计算方式。在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可依据违约条款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解除合同后,对已经履行的部分,在双方履行义务不对等,又不可能恢复原状时,需要根据合同性质,并结合当事人的实际履行情况、是否存在违约等情况综合分析判断。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