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了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对犯本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第
一、三款规定,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