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房屋交易过程中,购房者如有需要,是有权要求退还房屋的。首先,购房者可以与卖方友好协商共同达成解约协议,以此实现退房目的;其次,当合同中所约定或法律所规定的理解条件达到时,购房者也可以向卖方发出退房通知书,当该通知被送达至卖方之时,即会解除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从而完成退房操作。当然,若未满足上述退房条件,则通常情况下无法退房,而强行退房则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