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与委托人、与立遗嘱人签订协议并留下委托人、遗嘱人的身份证明、财产证明复印件;
二、审查遗嘱;
三、为委托人作调查笔录;
四、见遗嘱人并为其做笔录;
五、为代书人、见证人做笔录;
六、做见证书、一式三份。委托人一份,律所备案两份。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