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标准如下:
-一般情节:处拘役,并处罚金。
-从重情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从轻减轻情节:对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其中,犯罪情节轻微包括: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
-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在170mg/100ml以下,且没有发生交通事故的;
-虽然发生交通事故,但只负同等责任或者次要责任的;
-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其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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