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
(1)住院患者的病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例资料原件;
(2)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3)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做出的检验报告;
(4)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此外,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
没有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