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尸体检验(有死亡的交通事故);
2、轻重伤鉴定;
3、成伤机制鉴定;
4、伤残评定;
5、酒精含量检验;
6、安全性能检验;
7、车辆机械故障鉴定;
8、车辆定型鉴定,凡肇事车辆类型不明确应作车辆定型鉴定,以明确道路行驶权利;
9、痕迹鉴定。
【法律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四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审查。
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
对于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经补充后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