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效力的认定,应当从两方面入手。首先审查分包行为是否合法、有效。
《建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七百九十一条中规定,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