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二、委托书书写内容:
(1)首先要写委托人的姓名,性别及有效身份证号码。
(2)其次要写被委托人的姓名,性别及有效身份证号码。
(3)然后写委托人因为什么情况不能办理什么事宜将委托被委托人办理,具体格式如下:
由于本人某原因,不能亲自办理某事相关事宜手续,特委托某人作为我的合法代理人,全权代表我办理某事相关事项,对委托人在办理上述事项过程中所签署的有关文件,我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落款处要记得注明委托书有效日期,一般是自签字之日起至上述事项办完为止。
最后委托人签名以及写委托书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