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有自首和立功表现的怎样减刑,要依据立功的具体表现和被判处的刑期而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第八条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二年以上,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二年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一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九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减刑幅度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执行。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二年。
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