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刑法》明文规定,关于犯罪分子的自首行为,审判机关可依法酌情给予从轻或者减轻刑事惩罚。
具体情节应以犯罪行为的轻重缓急作为判断标准,若性质相对轻微者,甚至可以考虑免予刑事处罚。
另一方面,倘若有立功表现,同样可依据犯罪程度赋予从轻或减轻处罚;
若有重大立功事迹,则更是可以特别考虑宽大处理,幅度严重者有可能得到减轻或者免予刑事责任的待遇。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若发现被告人员同时具备上述两种特质,那么审判机关在量刑阶段可以将其归纳权衡,分别按照自首情节与立功贡献的程度来确定相应的刑事惩罚削减基准,最后经过累加计算得出最终的判决刑罚。
《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二、自首后又立功,减刑可不可以叠加
依据我国《刑法》明文规定,关于犯罪分子的自首行为,审判机关可依法酌情给予从轻或者减轻刑事惩罚。
具体情节应以犯罪行为的轻重缓急作为判断标准,若性质相对轻微者,甚至可以考虑免予刑事处罚。
另一方面,倘若有立功表现,同样可依据犯罪程度赋予从轻或减轻处罚;
若有重大立功事迹,则更是可以特别考虑宽大处理,幅度严重者有可能得到减轻或者免予刑事责任的待遇。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若发现被告人员同时具备上述两种特质,那么审判机关在量刑阶段可以将其归纳权衡,分别按照自首情节与立功贡献的程度来确定相应的刑事惩罚削减基准,最后经过累加计算得出最终的判决刑罚。
《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依照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文规定,对于有犯罪行为的人来说,如若主动投案并供述罪行、积极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或者提供重要线索协助警方破获案件,可以依法予以应考虑的适度减轻或从轻其所应承受之刑事处罚。具体而言,自首要依据相关情形的严重程度而定,得到适当减免惩罚的可能性不容忽视;至于对立功者的奖励,则是根据其所做贡献的大小进行调节,尤其是那些具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人员,有望获得更为宽大的处理。在实际的司法操作过程中,法院将会结合被告人是否存在自首以及立功等多种表现,进行全面深入的评估与权衡,从而决定应当如何削减相应的刑罚,进而最终确定出最合适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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