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险非医保用药在保险金额范围之内,由保险公司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据此,只要是治疗交通事故所受伤害所花费的医疗费,保险公司均应当赔偿。
在保险金额范围之内,保险公司是赔偿义务人,如果对非医保用药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举证责任将由保险公司承担。
如果保险公司无法举证证明,就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保险公司通过保险合同的约定,将举征责任转移的做法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