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追究行政责任的时效,一般是二年内。如果违法行为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则延长至五年。2、如果在上述期限内没有发现违法行为的,不能再予以追究。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
3、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处罚的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公示。
5、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处罚。
6、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符合标准、设置合理、标志明显,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