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第一条第
(一)项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1)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
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
3)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
4)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
(5)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由此可知,肇事人的行为也符合上述《意见》中的第二种情形,应认定为构成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