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这是合同无效的基本法律后果。发包人取得的财产形式上是承包人建设的工程,实际上是承包人对工程建设投入的劳务及建筑材料。故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全部履行完毕或在履行过程中被确认无效的,承包人已经履行的合同内容是不能适用返还的方式使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恢复到签订合同以前的状态,因此已完工的建筑物只能按照折价补偿的方式进行处理。
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2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有效合同处理的,应当参照合同约定来计算涉案工程价款,承包人不应获得比合同有效时更多的利益。
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3条第2款规定,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承包人损失的范围是预期可以取得的工程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