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来说,我国没有法律直接规定手机号码是否为遗产而可继承。
根据《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手机号码属于国家所有。但是根据《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国家不宜因为一个手机号码的机主死亡而收回手机号码。另外手机号码的所有权也不属于通信公司,通信公司也无权在公民死亡后收回手机号码,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延伸,手机号码可以作为机主的动产,既然是个人财产,那么就应该可以继承。
通信公司可以通过通信管理部门申请号码资源,手机号码的使用者通过与通信公司签订的《入网服务协议》,享有对手机号码的使用权,依据《入网服务协议》享有**公司提供的各种通信服务。因此手机号码具有债权和物权双重属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的规定,债权可以继承,所以根据手机号码使用者与**公司签订的《入网服务协议》,手机号码使用者对《入网服务协议》享有的权利可以继承,由此手机号码应可继承。
由此法律界普遍认可的结论是:手机号码的所有权归国家所有,但是手机号码的使用权可以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