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须存在有效的财产性债务。有效存在的债务,不论其种类如何,均可构成履行迟延。但履行迟延为财产性责任,故非财产性债务不发生履行迟延的问题。如因侵权行为所发生的债,就其财产赔偿可发生履行迟延,而对于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等,即使债务人不按期履行,也不会发生履行迟延,而只能依其他方式处理。附停止条件的债务,在条件成就前,债务并不发生,不会发生履行迟延;对于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由于其已失去国家强制力的保障,亦不会发生履行迟延的问题。
2、须债务已届履行期。债务人迟延履行,属于债务人违反了债务履行的时间要求,因此债务已届履行期是债务履行迟延的关键要件之一。
3、履行须为可能。如果债务属于履行不能,则自然无从发生履行迟延的问题。在判断债务能否履行时,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判断履行可能的时间。履行可能以何时为准,理论上有不同的看法。有的主张-应以清偿期为标准,在清偿期届至时为可能即可;有的主张不只在履行期届至时可能,履行期届至后仍为可能的,才为履行可能。前说为通说。
4、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其债务。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债务才能构成迟延履行。如果债务人有正当理由而未履行债务,如债务人有先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等,其不履行债务为正当地行使权利,或者在债务人的履行须有债权人的协助而债权人不协助时,均不构成迟延履行。
5、须有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迟延履行还有一个很重要的构成要件,即由于债务人的原因,造成履行迟延。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是因不可抗力等无法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造成,则债务人可以免除其迟延履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