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者应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负全部责任者,承担符合规定损失的100负主要责任者,承担符合规定损失的60至80负同等责任者,各承担符合规定损失的50负次要责任者,承担符合规定损失的20至40。
交通事故的主次责任确定一般如下:
(1)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2)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承担80的赔偿责任
(3)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承担60的赔偿责任
(4)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承担40的赔偿责任
(5)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承担10的赔偿责任
(6)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的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承担5的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
(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