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立案的期限为:法院收到起诉书或者申请书后,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立案机构应当在决定立案的三日内将案卷材料移送审判庭。
2、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3、二审法院应当在收到一审法院移送的上(抗)诉材料及案卷材料后的五日内立案。
4、发回重审或指令再审的案件,应当在收到发回重审或指令再审裁定及案卷材料后的次日内立案。
5、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裁定(决定)的次日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