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和法庭审理阶段的检察院自行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2、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中没有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而决定自行侦查的,检察院应当在审查起诉期限内侦查完毕。
3、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在退回进行补充侦查时需要在一个月内完成侦查程序的,同时在进行补充侦查时最多不超过两次,当补充侦查后证据足够的充分后也是可以再立即提起诉讼和审理的,如果在补充侦查后没有足够的证据或者材料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实后,也是需要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