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充侦查的期限是多久
补充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在原有的侦查工作之上,针对案件中部分尚未明确的情节或事实状况进行进一步的深入调査,并适时收集补充确凿证据的一项重要诉讼步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在对案件进行审查过程中,有权向相关部门提出获取审判所需关键证据的请求;
如果发现可能存在法律条款第五十六条中所提及的非法取证行为时,有权要求该单位对此项证据收集的合规性做出详细说明。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案件的过程中,若发现有必要进行补充侦查的环节,既可以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工作,亦可自行开展相关侦查活动。
对于因补充侦查而导致案件审理延长的问题,法律规定的补充侦查时间应不超过一个月。
补充侦查的次数原则上不应超过两次。
当补充侦查结束并递交至人民检察院之后,人民检察院将会重新开始计算审查起诉的期限。
对于经过两次补充侦查仍无法达到公诉条件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将保留做出不起诉决定的权力。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
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二、补充侦查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补充侦查的相关条款明确指出:人民检察院在审核案件时若发现仍存在需进一步调查核实之处,可将案卷材料退回公安部门进行深度补充侦查,同时亦有权自行开展侦办工作。对于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在一个月内完成所有补充侦查工作;且补充侦查次数仅限于两次。待补充侦查工作全部结束并移交至人民检察院之后,人民检察院将重新开始计算审查起诉的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在刑事诉讼的漫长过程中,补充侦查占据着至关重要的地位。在案件审查的环节,检察机关有权利为了查明尚未明确的具体事宜或发现的证明可能存在不当手段获取的证据存疑之处而进行深入调查和收集证据。然而,检察院在这一过程中有权力要求提供证据合规的解释或者将案件退还给公安机关进行进一步的侦查工作,但是这种情况下,补充侦查的次数不能超过两次,每次的时间也不能超过一个月。如果在审理期间需要延长补充侦查的时间,那么审查起诉的期限将会被重新计算。如果经过了两次补充侦查之后,仍然无法满足公诉的条件,那么检察院可以选择对该案件不予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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