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法典》规定明确属全体业主共有的不动产范围有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