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83条、84条、97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的保证金起点为人民币一千元。具体数额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以及犯罪嫌疑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在其指定的银行设立取保候审保证金专门账户,委托银行代为收取和保管保证金。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制作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通知银行如数退还保证金,被取保候审人可以凭退还保证金决定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