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事诉讼分为:弹劾式、纠问式、混合式三种类型。
2、弹劾式诉讼的特点:
(1)、"不告不理"。诉讼的进行主要是依靠当事人双方的积极性,诉讼是否提起完全取决于受害人。
(2)、法官在诉讼中处于消极仲裁者的地位,法官只负责审判不执行控诉职能。
(3)、需要依靠神明裁判时,就会采用决斗等办法并根据所谓神示的结果作出判决。
(4)、当事人双方在法庭上的地位和权利是平等的,可以进行对质和辩论。
(5)、弹劾式诉讼形式下的审判一般都是公开的,并通过言词辩论的形式进行。
3、纠问式诉讼的特点:
(1)、国家官吏依其职权主动地追究犯罪。
(2)、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实际上都不具有现代法律意义上的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3)、控诉职能和审判职能不分,法官集审判权、起诉权和侦查权于一身。
(4)、同野蛮的刑讯、拷问始终紧密地联系在一起。
(5)、一般都是秘密进行的。
4、混合式:
(1)、混合式诉讼既有弹劾式诉讼的许多特点,又有纠问式诉讼的某些特征。
(2)、在混合式诉讼形式下,刑事诉讼分为两个大的阶段,即法庭审判前的侦查追诉阶段和法庭审判阶段。这两大诉讼阶段界限分明,各有各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