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侦查羁押期限:侦查羁押期限不超过二个月。
2、侦查羁押期限延期:
(1)一般案情复杂案件侦查羁押期限: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2)重大复杂案件羁押期限:下列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①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②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③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④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3)重刑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