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规定羁押期限路途怎么算

最新修订 | 2024-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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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伟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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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刑事拘留是指行为人涉嫌刑法,而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刑事拘留的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七日,从决定拘留起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一般不超过二个月,复杂的可以延长,从决定逮捕时起计算。
我国规定羁押期限路途怎么算

对于那些跨省份作案的犯罪嫌疑人或者是逃到一些偏远地区的,我国公安机关在确实了以后肯定也会派出警力专门到犯罪嫌疑人的藏身之地对其进行羁押的。所以在羁押的时候不免路途当中就会耽误一定的时日,因此有的时候人们就特别的好奇,我国规定羁押期限路途怎么算?

一、我国规定羁押期限路途怎么算?

刑事拘留人员路途时间也应当计算在羁押期间,最后在判刑后可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一日。

所谓刑事诉讼中的羁押期限,就是指法律规定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拘留逮捕后在侦查、起诉、审判等各个阶段的羁押期限。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办理刑事案件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期限作了明确规定。

审查起诉阶段的羁押期限一般是一个月,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审查起诉中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审查起诉中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每次补充侦查的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二、羁押的定义

在我国,羁押基本上是一种逮捕、拘留决定以后的,依附于拘留、逮捕的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当然状态,不是一种独立的强制措施。羁押的场所包括:监狱、看守所、拘留所、留置室。留置室不是专门的羁押场所,它可以是派出所的一个屋子,也可以是刑警队的一个屋子,是随意的一个屋子,也就是侦查、盘问阶段完全由侦查人员自行来控制。

三、逮捕应该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根据有关规定,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单一犯罪行为的事实,也可以是数个犯罪行为中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事实。对实施多个犯罪行为或者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可:有证据证明犯有数罪中的一罪的;有证据证明有多次犯罪中的一次犯罪的;共同犯罪中已有证据证明有犯罪行为的。

(2)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逮捕不同于定罪,逮捕的标准低于定罪的标准,不要求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所有证据都已查证属实,只要求有证据已被查证属实即可。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这是关于犯罪严重程度的规定。基于已有证据证明的犯罪事实,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初步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而不是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独立适用附加刑等轻刑或者可能被免除刑罚的,才符合逮捕条件

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由于逮捕是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只有在确有必要时才可以适用。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上述两项条件,但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足以防止其危害社会的,即无逮捕必要,不应逮捕。

可见在路途当中的时间也是要被算入羁押期限的,如果光路上就耽误了一天的时间,那么国家规定路途当中的时间也是一日折抵一日的。比如说,在正常情况下羁押的期限是不能够超过一个月的,那路上耽误了一天的时间以后,从关到看守所以后29天之内就必须移交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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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羁押以及羁押期限有多久
[律师回复] 1、羁押是指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在终审判决前的暂时关押。羁押不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而是刑事拘留和逮捕的附带性后果。根据案情不同,每个人关押的时间是不同的。
2、羁押期限包括: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三阶段的期限。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一般情况下的羁押期限。但实践中执行一般羁押期限的并不多。《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羁押的延长期限。延长羁押期限到期,还有许多理由可以再延长。
3、在侦查阶段,羁押分拘留和逮捕两种形式,其中拘留又分为公安机关侦查案件和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两种情况。
拘留羁押期限:
(1)公安机关侦查案件:一般羁押期限:三日。
延长羁押期限: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至四日。
等待批准逮捕期限: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期限为七日。
特别延长羁押期限: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任何情况下,拘留的羁押期限都不能超过37天。
(2)检察院侦查的案件:
检察机关自侦案件:
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至四日。
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十四日。
逮捕后羁押期限:
一般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延长羁押期限:
1.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延长的权力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2.省级检察院批准延长的权力
对于以下四类案件: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在期限届满时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此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还可再延长二个月。
经检察院批准延长的,最长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七个月。
3.全国人大批准延长的权力
对于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因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审查。
全国人大是立法机关,有权力制定和修改法律。全国人大批准延长的时间不受法律限制。
4、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逮捕后,羁押了一段时间,然后宣布已经羁押的时间不算了,重新计算羁押时间,这是一种变相的延长羁押。
为了防止超长羁押,刑事诉讼法对重新计算羁押时间有严格规定。
(1)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期限;
(2)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
(3)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4)羁押期间,发现案件不应由自己管辖,移送到其他有管辖权的机关,接受移送的机关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逮捕后的羁押期限,逮捕羁押最长期限是多久?
[律师回复] 刑事诉讼逮捕后的羁押期限多久,最长期限又是多久刑事案件各个阶段的办理期限侦查、审查阶段办案期限如下所示:
(一)强制措施期限
1、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2、拘留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4日,特殊情况最长37天;
3、取保候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4、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二)侦查羁押期限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过2个月;
2、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1个月;
3、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延长2个月;
4、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再延长2个月;
5、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
(三)审查期限
1、审查时间,1个月;
2、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3、改变管辖的,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4、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1个月;
5、被害人对不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6、被不人对依据刑法第142条第2项作出不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三)审判期限
1、普通程序一审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特殊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人民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后,人民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
3、二审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特殊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但是最高人民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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