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仲裁协议一经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仲裁协议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2、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作出裁定的,由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3、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未声明有仲裁协议,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应当驳回,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应当继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