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约财产返还的情形: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按照习俗返还给付的彩礼。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