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约财产应该如何返还?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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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我国,第三人赠与财物的情况也较为普遍,社会上所谓的“彩礼”、“聘礼”、“见面礼”等术语多属于第三人的赠与物。司法实践中,这部分财物往往被行使请求返还权的一方当事人计算在所返还的标的数额之内。

婚约财产应该如何返还?

婚约财产的返还:

1、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标的物。

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标的物即通常所说的彩礼。它不仅包括婚约双方当事人在婚约期间或婚约之前互赠的财物,还应包括第三人(婚约双方当事人的亲戚、朋友)为之庆贺所赠与的财物。

在我国,第三人赠与财物的情况也较为普遍,社会上所谓的“彩礼”、“聘礼”、“见面礼”等术语多属于第三人的赠与物。司法实践中,这部分财物往往被行使请求返还权的一方当事人计算在所返还的标的数额之内。

但以下两个方面应该不属于彩礼的范畴:

第一、共同花费,一方收到彩礼后,往往会拿出部分用于共同花销,如为办订婚宴请宾客,送礼以及平时的吃喝玩乐等。

第二、属于赠与性质的财物。在恋爱中,男女双方为表情意,通常会赠与对方的定情物、信物等。

2、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标的物的性质。

给付彩礼的行为不是普通的赠与行为。从民法的角度来看,赠与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地给予受赠人,受赠人无偿取得赠与物的所有权的行为,具有无偿性、单务性的特征。这种行为形式是赠与,其实质与民法上的赠与存在差异,往往不是当事人真正心甘情愿主动给付的,是迫于当地的风俗习惯,并将以后与对方结婚作为附加条件,因此它不是一种普通的赠与行为,而是以将来有一天对方能与自己结婚为附加条件的。

这种因婚约赠送彩礼的行为是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的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彩礼这样有一定财产价值的物品之所以从一方向另一方交付,即发生赠与行为,乃是因为存在着婚姻这种法律关系(婚约存在),随着男女双方当事人婚约的解除,赠与彩礼的原因归于消灭,换言之,受赠人在婚约解除后丧失了继续占有彩礼的法律上的原因,由于婚约解除后彩礼继续由受赠人占有的法律根据消失,那么根据民法的公平原则将财产恢复到订立婚约前的状态才是公平合理的。

因此,婚约解除后,受赠人应当将彩礼返还给赠与人,如果受赠人拒不返还而继续占有彩礼,将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 3、关于婚约财产返还的标准和数额。

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在第十条中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在第(二)项、第(三)项情形下,应当以当事人离婚为条件。

但由于这一解释,没有明确说明婚约解除后彩礼的返还,与离婚后彩礼的返还的具体区别,如返还的数额如何把握,对生活困难如何确定等。导致审判人员由于认识的分歧,对同一案件的处理会出现不同的结果。

应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与离婚纠纷案件中彩礼的返还区别对待,我们通常理解的,要把“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作为彩礼返还的条件,而生活困难,有绝对困难和相对困难之分。所谓绝对困难,是指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所谓相对困难,可以是与给付彩礼之前相比,由于给付造成了前后相差比较悬殊,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来说变得困难了。离婚时彩礼的返还要以导致给付人生活绝对困难为条件,但处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时,只要造成了给付人生活相对困难,就应予以返还。

该司法解释规定的三种情形,在处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时,只要符合其中之一,就可以判另被支付方返还彩礼,而不能要求三种情形全部存在。对于返还的数额,在处理离婚纠纷案件中的彩礼返还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并结合查证的彩礼数额予以判决。而婚约彩礼纠纷案件中,只要是属于法院查明的彩礼部分,即应全额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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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婚约财产返还的要求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在第十条中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下列情形,人民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在第
(二)项、第
(三)项情形下,应当以当事人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司法解释,使得我国对婚约问题的处理有法可依。
但由于这一解释,没有明确说明婚约解除后彩礼的返还,与离婚后彩礼的返还的具体区别,如返还的数额如何把握,对生活困难如何确定等。导致审判人员由于认识的分歧,对同一案件的处理会出现不同的结果。笔者认为,我们通常理解的,要把“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作为彩礼返还的条件。
离婚时彩礼的返还要以导致给付人生活绝对困难为条件,但处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时,只要造成了给付人生活相对困难,就应予以返还。
该司法解释规定的三种情形,在处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时,只要符合其中之
一,就可以判另被支付方返还彩礼,而不能要求三种情形全部存在。对于返还的数额,在处理离婚纠纷案件中的彩礼返还时,人民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并结合查证的彩礼数额予以判决。而婚约彩礼纠纷案件中,只要是属于查明的彩礼部分,即应全额返还。
婚约财产其实就是俗称的彩礼,很多夫妻在离婚后,都要去返还彩礼,但是实际中返还彩礼的情况还是比较少的,而且返还彩礼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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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财产返还的前提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在第十条中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下列情形,人民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在第
(二)项、第
(三)项情形下,应当以当事人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司法解释,使得我国对婚约问题的处理有法可依。
但由于这一解释,没有明确说明婚约解除后彩礼的返还,与离婚后彩礼的返还的具体区别,如返还的数额如何把握,对生活困难如何确定等。导致审判人员由于认识的分歧,对同一案件的处理会出现不同的结果。笔者认为,我们通常理解的,要把“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作为彩礼返还的条件。
离婚时彩礼的返还要以导致给付人生活绝对困难为条件,但处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时,只要造成了给付人生活相对困难,就应予以返还。
该司法解释规定的三种情形,在处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时,只要符合其中之
一,就可以判另被支付方返还彩礼,而不能要求三种情形全部存在。对于返还的数额,在处理离婚纠纷案件中的彩礼返还时,人民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并结合查证的彩礼数额予以判决。而婚约彩礼纠纷案件中,只要是属于查明的彩礼部分,即应全额返还。
婚约财产其实就是俗称的彩礼,很多夫妻在离婚后,都要去返还彩礼,但是实际中返还彩礼的情况还是比较少的,而且返还彩礼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
返还婚约财产须考虑的问题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婚约财产纠纷是由因婚约的解除后如何处置彩礼而引发的纠纷。对于婚约财产的返还应考虑以下问题:
一、婚约成立的时间彩礼是依附于婚约产生的,没有婚约,彩礼就无从谈起,因此,裁判婚约财产纠纷首先要弄清楚婚约成立时间。顾名思义,婚约是当事人关于结婚的约定。目前,我国法律并不承认婚约的法律效力,婚约听凭民间习惯调整。因而,对婚约有无的判断只能由法官结合当地的风俗习惯来判定。
二、彩礼的界定标准彩礼是对在婚约关系中男方给付女方财产的特定称谓,是依附于婚约的。我国法律对给付彩礼既不禁止也不肯定,是否给付彩礼完全由当事人自行决定。依据彩礼的民间性及依附性特点,界定彩礼的标准应依据风俗习惯及婚约,并考虑到婚姻的严肃性及中国礼尚往来的传统习惯,应将财产的价值较大或较贵重作为判断彩礼的标准之一。基于此,法官可以将当事人在交往过程中给予的“定钱”、“过门礼”及项链等较贵重的财物视为彩礼。彩礼需要返还,赠与的财物无需返还。
三、彩礼返还的依据彩礼既然依附于婚约,婚约解除,彩礼也就失去了存在的依据。对于婚约解除后,彩礼应如何让处置,我国法律对此并未作出规定,但2004年4月1日开始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
(二)对此做出了原则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
(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当事人订立婚约的目的是结婚,结婚从形式上看是以是当事人是否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为依据的,从本质上看是以当事人是否共同生活为依据的。可见,该司法解释在确立彩礼是否返还时,是以当事人是否结婚为主要判断依据的,而不考虑婚约解除的原因是什么,也不考虑是谁的过错导致婚约的解除。概而言之,依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当订立婚约目的未达到时,只要男方提出返还彩礼的要求,女方就得无条件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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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老婆闪婚闪离了,准备最近分割财产,想知道一般婚姻财产分割与婚约财产返还的解释是什么
[律师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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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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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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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赠与(俗称订婚信物),包括财务、礼品、信物等,如金银首饰、纪念品等,受赠方应当返还给赠与方,原物损坏、灭失的,应折价赔偿。但是如果价值不大或者价值虽大但确实无力赔偿的,可酌情减免偿还。如果赠送的信物仅是一般的物品,如价值较小的日用品、衣物等则不必返还。
(2)双方交往中的一方或者双方的花费,一般不予返还。于操办酒席、招待亲朋所造成的损失,不能要求解除婚约的一方赔偿。
(3)赠与物归属不清的,价值大的视为共同所有物,在取消婚约关系时予以分割。
另外,对于以订婚为名诈骗钱财的,非法所得应全部归还受害人,因此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以订婚为名,实际上属于订立包办、买卖婚姻而付出的聘金、聘礼,应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并酌情予以处罚,在某些情况下,可酌情返还;对于以赠送财物为手段玩弄异性的,其所交付给对方的财物,应按赠与对待,不予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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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双方交往中的一方或者双方的花费,一般不予返还。于操办酒席、招待亲朋所造成的损失,不能要求解除婚约的一方赔偿。
(3)赠与物归属不清的,价值大的视为共同所有物,在取消婚约关系时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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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期间赠送的财物能否要求返还呢
[律师回复] 对于婚约期间赠送的财物能否要求返还呢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般情况下来说,赠送的财物是要返还的。但是也有特殊情况不需要返还。由于婚约没有法律效力,因此关于因解除婚约而引起的财物纠纷,司法实践也有它的处理原则。
1、对于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赠与(俗称订婚信物),包括财务、礼品、信物等,如金银首饰、纪念品等,受赠方应当返还给赠与方,原物损坏、灭失的,应折价赔偿。但是如果价值不大或者价值虽大但确实无力赔偿的,可酌情减免偿还。如果赠送的信物仅是一般的物品,如价值较小的日用品、衣物等则不必返还。也就是你这种情况,项链戒指什么的要返还。
2、双方交往中的一方或者双方的花费,一般不予返还。于操办酒席、招待亲朋所造成的损失,不能要求解除婚约的一方赔偿。这也就是说你们在婚约期间的花费是不用返还的。
3、赠与物归属不清的,价值大的视为共同所有物,在取消婚约关系时予以分割。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某些以订婚为名的诈骗、买卖婚姻等违法行为,是要追究其责任的。比如下列情况:
(1)对于以订婚为名诈骗钱财的,非法所得应全部归还受害人,因此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于以订婚为名,实际上属于订立包办、买卖婚姻而付出的聘金、聘礼,应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并酌情予以处罚,在某些情况下,可酌情返还;
(3)对于以赠送财物为手段玩弄异性的,其所交付给对方的财物,应按赠与对待,不予返还。
(4)对于订立婚约以后,在婚约期间一方无条件赠与的财物,受赠人一般无返还义务。小编主要在上文中为大家介绍了在没有实际登记结婚的情况下,婚约期间赠送的财务是否能返还的问题。大家也很清楚了,在婚约期间为结婚而送于对方的财物是可以要求返还的,但要是在交往过程中的花费一般是不能要求对方返还的。要是您就此产生了法律纠纷的话,不妨咨询一下的在线律师。我们会详细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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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期间赠送的财物能不能要求返还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婚约期间赠送的财物能不能要求返还问题解答如下, 由于婚约没有法律效力,因此关于因解除婚约而引起的财物纠纷,司法实践是的处理原则是:
(1)对于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赠与(俗称订婚信物),包括财务、礼品、信物等,如金银首饰、纪念品等,受赠方应当返还给赠与方,原物损坏、灭失的,应折价赔偿。但是如果价值不大或者价值虽大但确实无力赔偿的,可酌情减免偿还。如果赠送的信物仅是一般的物品,如价值较小的日用品、衣物等则不必返还。
(2)双方交往中的一方或者双方的花费,一般不予返还。于操办酒席、招待亲朋所造成的损失,不能要求解除婚约的一方赔偿。
(3)赠与物归属不清的,价值大的视为共同所有物,在取消婚约关系时予以分割。
另外,对于以订婚为名诈骗钱财的,非法所得应全部归还受害人,因此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以订婚为名,实际上属于订立包办、买卖婚姻而付出的聘金、聘礼,应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并酌情予以处罚,在某些情况下,可酌情返还;对于以赠送财物为手段玩弄异性的,其所交付给对方的财物,应按赠与对待,不予返还。
对于订立婚约以后,在婚约期间一方无条件赠与的财物,受赠人一般无返还义务。
婚约期间赠送的财物可以要求返还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婚约期间赠送的财物可以要求返还吗问题解答如下, 由于婚约没有法律效力,因此关于因解除婚约而引起的财物纠纷,司法实践是的处理原则是:
(1)对于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赠与(俗称订婚信物),包括财务、礼品、信物等,如金银首饰、纪念品等,受赠方应当返还给赠与方,原物损坏、灭失的,应折价赔偿。但是如果价值不大或者价值虽大但确实无力赔偿的,可酌情减免偿还。如果赠送的信物仅是一般的物品,如价值较小的日用品、衣物等则不必返还。
(2)双方交往中的一方或者双方的花费,一般不予返还。于操办酒席、招待亲朋所造成的损失,不能要求解除婚约的一方赔偿。
(3)赠与物归属不清的,价值大的视为共同所有物,在取消婚约关系时予以分割。
另外,对于以订婚为名诈骗钱财的,非法所得应全部归还受害人,因此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以订婚为名,实际上属于订立包办、买卖婚姻而付出的聘金、聘礼,应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并酌情予以处罚,在某些情况下,可酌情返还;对于以赠送财物为手段玩弄异性的,其所交付给对方的财物,应按赠与对待,不予返还。
对于订立婚约以后,在婚约期间一方无条件赠与的财物,受赠人一般无返还义务。
婚约期间赠送的财物能否要求返还呢
[律师回复] 对于婚约期间赠送的财物能否要求返还呢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般情况下来说,赠送的财物是要返还的。但是也有特殊情况不需要返还。由于婚约没有法律效力,因此关于因解除婚约而引起的财物纠纷,司法实践也有它的处理原则。
1、对于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赠与(俗称订婚信物),包括财务、礼品、信物等,如金银首饰、纪念品等,受赠方应当返还给赠与方,原物损坏、灭失的,应折价赔偿。但是如果价值不大或者价值虽大但确实无力赔偿的,可酌情减免偿还。如果赠送的信物仅是一般的物品,如价值较小的日用品、衣物等则不必返还。也就是你这种情况,项链戒指什么的要返还。
2、双方交往中的一方或者双方的花费,一般不予返还。于操办酒席、招待亲朋所造成的损失,不能要求解除婚约的一方赔偿。这也就是说你们在婚约期间的花费是不用返还的。
3、赠与物归属不清的,价值大的视为共同所有物,在取消婚约关系时予以分割。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某些以订婚为名的诈骗、买卖婚姻等违法行为,是要追究其责任的。比如下列情况:
(1)对于以订婚为名诈骗钱财的,非法所得应全部归还受害人,因此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于以订婚为名,实际上属于订立包办、买卖婚姻而付出的聘金、聘礼,应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并酌情予以处罚,在某些情况下,可酌情返还;
(3)对于以赠送财物为手段玩弄异性的,其所交付给对方的财物,应按赠与对待,不予返还。
(4)对于订立婚约以后,在婚约期间一方无条件赠与的财物,受赠人一般无返还义务。小编主要在上文中为大家介绍了在没有实际登记结婚的情况下,婚约期间赠送的财务是否能返还的问题。大家也很清楚了,在婚约期间为结婚而送于对方的财物是可以要求返还的,但要是在交往过程中的花费一般是不能要求对方返还的。要是您就此产生了法律纠纷的话,不妨咨询一下的在线律师。我们会详细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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