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中关于河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规定:
1.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至十倍。
2.征收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至八倍。
3.征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倍至五倍。
4.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至六倍。
5.征收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至六倍,征收未利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4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