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保全的风险如下:
1、保全后未在法定期间起诉致财产保全解除,引发赔偿诉讼;
2、保全措施不完备,致使财产保全落空;
3、申请财产保全过限,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4、保全措施不当致使判后无法执行。
防范措施如下:
1、加强对被保全财产的监控,防止债务人转移、处分保全财产;
2、合理确定申请财产保全范围;
3、督促人民法院确保财产保全符合法定程序手续;
4、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应当在法定期间内提起诉讼;
5、针对不同的被保全财产,采取相应的财产保全措施。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