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二卖房子的具体归属情况如下:
1.两份合同均未履行的情况下,应坚持签订在先的原则;
2.一方买受人已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应坚持物权优先的原则;
3.买受人均未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应坚持占有在先的原则;
4.一方当事人已经履行合同的,应坚持履行在先原则。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