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征收集体土地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2.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3.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4.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5.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