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物权:“从物权”的对称,不以他种权利的存在为前提而独立存在不因他种权利的存在或消灭而影响其效力的物权,如所有权。地上权等。物权能否独立存在一般由法律规定,但如果权利人出于一定目的也可依其意思将主物权变为从物权。这是以物权是否具有独立性进行的分类。
二·主物权是指能够独立存在的物权,如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从物权则是指必须依附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是为担保的债权而设定的。地役权在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关系上,也是从物权主物权与从物权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对于物权的取得、变更、丧失,从物权应与其所附的权利共命运。
1、所有权所有权是民事主体对其支配的物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能的物权。
2、地上权地上权是指在别人所有的土地上盖房和居住的权利。我国所有城市土地都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土地除了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都属于集体所有。在中国没有私有土地,我国的土地只能单向流转。
3、永佃权永佃权是中国传统民法中的概念,是指以支付地租为条件而在地主所有的土地上进行的没有期限的耕作和防护的权利。永佃权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提供了一种法律模式。
4、典权典权是中国特有的用益物权。典权是指支付典价、占有他人的不动产而予以使用、收益的限制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