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财产约定自由的限制是这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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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财产契约订立的时间限制。
对此限制主要有三种情况:
一是准许婚前约定;
二是准许婚前约定,特殊情况下准许婚后约定;
三是既准许婚前约定,也准许婚后约定。
对此我国法律未作硬性规定,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可以是婚前、婚时或婚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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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夫妻财产约定内容的限制,应只限于夫妻财产,即夫妻双方或一方及婚后财产。约定的内容应包括财产的归属权、管理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及债务清偿等,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对这几种权能是可以自由选择适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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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夫妻财产契约的变更与撤销,一些国家规定在夫妻约定财产后不得变更或撤销,我国法律没有这种规定,原则是准许变更和撤销的,夫妻对其财产进行约定后,若情况发生变化,原约定的内容不适应夫妻生活需要时,当事人双方可对原约定的内容进行变更或解除,但应按原有的程序进行,若约定缺少有效要件,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或撤销或者宣布原约定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