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是无效婚姻,精神病患者的婚姻不在婚姻无效的范围内,是可撤销婚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精神病患者属于精神分裂症或者躁狂抑郁型精神疾病,并在婚后尚未治愈的且未告知的,这属于可撤销婚姻的情形。
3、撤销的婚姻同样,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4、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