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合同相对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守约方可采取以下办法予以应对:
1、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对方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2、守约方及时行使抗辩权,避免损失扩大;
3、如违约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时,守约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4、当双方协商不成时,守约方可通过诉讼途径,按照合同约定追究对方违约责任,并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自己因此遭受的损失。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