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销售者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而予以销售的行为。它侵犯的是国家的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权利。认定这种行为,要注意查明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明知。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故意内容为行为人明知其销售的是掺有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并且其行为可能会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食源性疾患,却对此危害结果采取放任的心理态度,但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食源性疾患并非行为人的犯罪目的,如果行为人对其结果作为犯罪目的积极追求,则构成其他性质的罪。
如明知是使用盐酸克伦特罗(瘦肉精)这种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而销售其制品的,就涉嫌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