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老婆没签字且未用于家庭生活支出的,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使用于家庭消费,就属于共同债务,老婆就必须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