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瑕疵的形式如下:
1、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以货币之外的实物出资,尤其是土地房屋或其它办理产权过户的实物,股东没办理过户手续或没有交付实物。
2、约定是以货币出资,但股东要求以实物出资。
3、约定是以特定物出资如土地使用权、房产等,但股东要求替代出资。
4、作为出资的实物或其他非货币财产的价格明显不足。
5、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章程约定或国家规定的品质标准,不具有应有的功能或效用
6、交付的标的物存在着第三人的合法权利,影响公司对标的物的占有、使用和处分。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九十三条,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