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债务人不还款的,城市房屋可以强制执行清偿债务。但如果是被执行人生活必需房屋的,只能查封不能拍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第九条,查封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张贴封条或者公告,并可以提取保存有关财产权证照。
查封、扣押、冻结已登记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其他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