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在优先购买权的除斥期间内侵害优先购买权,则优先购买权人有权主张该合同无效。
2、优先购买权又称先买权,是指特定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在出卖人出卖标的物于第三人时,享有的在同等条件优先于第三人购买的权利。拿房屋租赁来说,在房屋所有权人想出卖房屋的时候,该房屋的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就有优先购买权。
3、优先购买权必须在特定期间内行驶,若超过该期间,优先购买权消灭,优先购买权人不得再以行使优先购买权为由来否定出卖人和第三人之间已经成立的买卖合同。但在该期间内,出卖人负有止卖义务,如果第三人在侵害优先购买权人的优先权的情况下购买标的物,优先购买权人有权主张该买卖关系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