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当事人在签订有名合同时,某些合同中的重要条款会遗漏或者规定不明确,称为合同的漏洞。双方就合同中遗漏的条款,可以依照以下规则进行填补:
第一步:协商确定
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合同漏洞出现时,双方当事人首先进行协商。
第二步:按照交易习惯进行确定
不能协商一致的,应当按照合同中的其他有关条款和交易习惯来确定。交易习惯是指在当时、当地或者某一行业、某一类交易关系中,为人们所普遍采纳的。
第三,适用最类似的合同规定处理
通过交易习惯仍不能填补合同漏洞的,可以适用《民法典》总则或者参照《民法典》或其他法律该无名合同最相似的规定处理。
第四步: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地的特定标准履行;
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 【合同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第五百一十三条 【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