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以及在道路上醉驾的,均构成危险驾驶罪,处拘役,并处罚金。2015年颁布的《刑九》又将下列交通违法行为纳入到危险驾驶罪:一是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速行驶的。二是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另外,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上述两种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按照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法律依据:
1、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第八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刑法》第四十二条 【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四十三条 【拘役的执行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第四十四条 【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