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对“帮逃税”人员规定了行政处罚措施,“帮逃税”人员是指为逃税的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提供便利的人员。“帮逃税”分为特定身份人员和非特定身份人员,特定身份是指税务代理人。第九十三条是对非特定身份人员的行政处罚的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第九十八条是专门针对税务代理人员的规定“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由于税务代理人员的专业人员身份,所以对其处罚款的最高限额明显高于其他“帮逃税”人员。根据《刑法》规定,逃税罪的犯罪主体通常是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但对纳税人的逃税行为起到帮助或协助作用的人,是否也可以按逃税罪处理并没有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