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约是指男女两性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在我国,婚约不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民法典既不禁止男女两性为婚姻预约,也不保护婚约。而对于未成年人来说,
《未成年人保护法》则明文禁止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 护人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因为,未成年人订婚有着许多不符合社会行为规范的弊端:
1) 剥夺了未成年人将来恋爱自由和婚姻自主的权利。 结婚必须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结合,订婚是为结婚而做准备的,也理应是双方的完全自愿。而在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不完全,尚不理解恋爱婚姻问题的情形下,由父母或 者其他监护人按照自己的意愿为未成年人订婚,根本就谈不上未成年人对婚姻的自由和自愿,实际上是一种违反婚姻自由的包办婚姻的行为。
2) 导致早婚、非法同居和未婚先孕等不良社会现象及违法的婚姻行为的发生。
3) 影响未成年人的学习和进步,阻碍未成年人的成长。
4) 导致民事纠纷增多。
因此,婚姻自由原则要求禁止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当然包括禁止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为未成年人订婚的这种包办婚姻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