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到出资的方式、技术出资需要评估,劳力不得作为出资。如果该股东未能就技术评估出资,而又想占有更高的股份。
一、可以在设立时,在公司章程中或者股东设立协议中明确约定,不以出资比例分配红利,而是以双方约定的比例分配红利。
二、可以在公司设立后,由其他股东将部分的股权无偿转让给该项目股东。
股权比例一般按出资份额分配,评估一下各自出资的价值、场地、经验这些怎么估值是需要商量的,需要一致认同。公司法允许股权分配实行公司自治原则,怎么分配都不限制。考虑经营风险,可以先确定一个分配标准,然后附加条件,约定在什么条件下调整股权。在前期贡献大的一方可以多分点股份,然后后期按经营成果适当调整,约定一方到时以什么代价出让多少股份。这些约定写进股东协议就可以了。
最后建议预留30%左右的股权做为以后的追加和公司的再投入。要明确的确定劳力方在公司管理发展方向的领导决策权,同时应在合同中提出四人以后再追加投资或者撤资等方面的问题,然后还应该提出劳力方有优先购买(剩余或撤股的股权)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