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期间自首的认定,应当严格遵循两个原则:依法原则和上诉不加刑原则。
依法原则要求严格依照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认定自首。因此,被告人一审阶段始终翻供,二审又如实供述的,二审法院不能再认定为自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影响自首认定的翻供在时间上是有限制的,即使行为人在侦查、起诉阶段翻供,只要其在一审判决前仍能如实供述的,并不影响对其自首的认定。故如实供述成立自首在法律上的时间要求,应当在一审判决前,在一审判决前翻供的,则不能认定自首。因此,被告人只要在一审审理期间翻供,直至一审判决前仍未如实供述的,即使其二审又能够如实供述的,也不能成立自首。反之,被告人一审阶段符合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条件而被认定为自首的,即便在二审期间翻供,由于受到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二审法院不能改变对其自首的认定。
法律依据:
《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