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后取保候审期间逃避审判亦可认定自首吗

最新修订 | 2024-09-07
浏览10w+
卢滨律师律师
卢滨律师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284人
专家导读 自首后,在去保候审期间,如果有逃避审判的行为的话,也是可以认定为自首,但是如果有再次逃跑的行为,那么就不能够认定为自首,同时如果有翻供的行为,也是不能够再次认定为自首。
自首后取保候审期间逃避审判亦可认定自首吗

自首后在取保候审期间逃避审判亦可认定自首。

犯罪人自首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而且是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这是自首成立的基本条件。

法律规定的自首制度适用于一切犯罪,旨在通过鼓励犯罪人自动投案,一方面有利于案件的及时侦破与审判,另一方面促使犯罪人悔过自新,不再继续作案。这两个方面既是设立自首制度的目的,也是设立自首制度的根据。从实质上说,只要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使案件的侦查与审判变得更加容易,或者只要上述行为表明行为人悔过自新,就可以认定为自首。

犯罪人原来有自动投案行为也能够如实供述罪行就已经构成自首,也就是说,行为人构成自首与否的标准在于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一旦构成自首即为不可逆的,不会因为以后的行为而否定此前的自首行为,就如同行为人构成犯罪既遂不可能转化为犯罪中止犯罪未遂一样,各个犯罪的阶段是不能相互转化的。

至于其违反取保候审的规定,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违反这些法律规定要受相应的处罚的,不影响自首的认定

刑法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自首和能否办理取保候审是没有直接关系的,而在取保候审期间,逃避审判的行为也是属于违反取保候审的规定和自首没有太大的关系,不属于违法自首的情节。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2.6k字,预估阅读时间9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374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自首后取保候审期间逃避审判亦可认定自首吗
一键咨询
  • 淮安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1****556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068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036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6****178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540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648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2****647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7****201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215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35****614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737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123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330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758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804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吐鲁番156****656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哈密188****951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伊犁156****985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自首后逃跑又自首算自首吗?
自首后逃跑又自首不能算作是自首,因为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自首的条件,并且与刑法的目的还有基本原则是不一致的,自首可以相对减轻犯罪分子的处罚,被告人如果逃跑了无法体现对受害者的惩罚。
10w+浏览
刑事辩护
逃避动植物检疫罪认定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逃避动植物检疫罪认定
1、构成本罪前提
人必须违反了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有关输出、输入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必须向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等规定。
2、客观条件
⑴须有逃避动植物检疫的行为,即以欺骗、隐瞒等方式逃避动植物检疫或者避开检疫口岸进出境等。其既可由作为构成,也可由构成;
⑵必须引起重大动植物。这是成立本罪的程度要件,实践中主要是指引起动物
一、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的爆发或流行,或者引起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的传播、孳生和蔓延的情况。动物一类疫病包括炭疽病、口蹄疫等;二类疫病包括焦虫病、猪丹毒等。
3、本罪的主体
包括自然人和单位,既可以是中国人,也可以是外国人。实践中主要是进出境、过境动植物、动植物制品及其他检疫物的货主或其代理人、承运人、押运人等。
4、自然人犯本罪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对自然人的规定处罚。
二、逃避动植物检疫罪的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
(四)》10月16日起施行。根据“两高”司法解释,取消逃避动植物检疫罪罪名,改为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
自首脱逃怎么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自首后逃脱处的认定 一、自首是我国刑法设置的激励犯罪分子改过自新,并体现宽严相济处罚原则的一项重要制度。其目的在于促使犯罪分子通过交代自己或他人的罪行而便于司法机关侦破刑事案件,及时打击和预防犯罪。自首是司法机关在定罪量刑时必须予以考虑的法定量刑情节。本着这种宽严相济的处罚原则,我国在相关的法律中对一般立功条件规定了两个成立条件:一是自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一般而言,犯罪嫌疑人只要符合前述两个条件,即可认定为自首。 二、行为人自首之后是否主动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这是自首之后导致的必然后果,即行为人因自首引起的法律后果就是接受国家司法机关的审查或裁判,这是自首之后的事后行为。在1997年修订刑法之前,自首的要件有三个:一是自动投案;二是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 三、是接受国家审查和裁判,而1997年新修订的刑法删除了“接受国家审查和裁判”的规定,这种删除只是形式上的改动,在实质要件上,成立自首仍要求犯罪分子接受国家审查和裁判。 一般情况 对自首者的适当量刑是自首从宽制度得以正确进行的保证,根据中国刑法第57条规定的量刑一般原则和司法实践经验,一般认为,自首量刑的一般原则应掌握下列三点: 1、主要根据犯罪事实。犯罪人投案自首可以使其犯罪所造成的危害社会的持续状态结束,但是给社会造成的损害并不会因自首而消灭。犯罪人投案自首,仅仅表明对自己所犯罪行的态度,并不会改变其原来犯罪事实。因此,审判人员在决定对自首的犯罪分子量刑,必须以其犯罪事实为主要根据。在司法实践中,审判人员首先按照自首者罪行的轻重对照有关法律,拟定一个刑罚幅度,而后结合自首的从宽情节,所以要把握好度,做到严宽适度,不枉不纵。 2、具体考虑自首情况。主要包括: (1)自首的时间。犯罪人投案自首的时间早晚,说明其悔悟时间的早晚;同时也说明了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对社会危害性的持续状态长短。 (2)自首的原因及动机。犯罪人犯罪之后的认罪、悔罪、悔改心理是自首动机的三大要素,悔罪态度好的情况下,投案自首的,也说明了其悔悟的程度,量刑时也要考虑; (3)交待罪行的情况。交待罪行是否彻底,是否主动,也说明了投案者是否是真心悔悟的; (4)犯罪分子有无主动表现。这四大情节,审判人员在量刑时一定要注意的。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自首后又逃跑是自首吗?
自首后又逃跑不属于自首,嫌疑人到公安机关自首,在羁押期间逃跑的,性质比较恶劣,不能再按照自首处理,这样,被起诉后,法院会不会从轻处罚。嫌疑人自首应当在被逮捕之前,主动投案,并且供述相关罪行。
10w+浏览
刑事辩护
逃避追缴欠税罪怎么认定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如何认定逃避追缴欠税行为 1、必须有欠税的事实。欠税事实是该罪赖以成立的前提要件,如果行为人不欠税,就谈不上追缴,无追缴也就谈不上逃避追缴。欠税是指纳税单位或个人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没有按时缴纳、拖欠税款的行为。在认定行为是否“欠税”时,必须查明其欠税行为是否已过法定期限,只有超过了法定的纳税期限,其欠税行为才是逃避追缴欠税罪所要求的“欠税”事实。至于具体的法定期限,各个税种规定不尽一致,应依据具体的税收法规来确定。在考虑欠税事实的时候,必须考虑到欠税的原因,是行为人财力不支、资金短缺、还是拥有纳税能力而故意拖欠。 2、行为人必须有实际的逃避行为。这是该罪能否成立的关键所在,根据法律规定、逃避行为是专指转移财产和隐匿财产,如转移开户行、提走存款、运走商品、隐匿存货等,如果不是将财产。 3、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这是行为人的犯罪目的,也是本罪所要求的客观结果。税收实践中的欠税是时常发生的,对于拥有纳税能力而故意欠税者、依据《税收征管法》第27条,税务机关可采取强制措施,如通过银行从其帐户上扣缴税款,或扣押、查封、拍卖其财产抵缴税款。 二、逃避追缴欠税罪的主体 逃避追缴欠税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法律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不具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不能构成逃避追缴欠税罪的主体。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条第1款的规定,纳税人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每一种实体税收法律、法规都对该税种的纳税人范围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税种不同,纳税人范围各不相同。例如,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条的规定,增值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而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第1条的规定,消费税的纳税人则是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快速解决“”问题
当前6374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如何认定逃避金融债务的行为,企业逃避金融债务怎么办
[律师回复] 一.如何认定逃避金融债务的行为借款人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便被认定为逃避金融债务行为:一是拒不履行到期债务且故意拖欠银行到期贷款本息,借款逾期、欠息时间达半年以上的;二是借款人取得银行贷款或借款到期后,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借款人义务,拒绝接受贷款人对其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进行监督,以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多头开户形式,隐匿、抽逃、转移资产,终止与债权银行的信用来往,故意躲避收贷收息的行为;三是借款人违反国家法律和金融法规规定,在未征得债权金融机构同意并落实债务的情况下,借机(包括:实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兼并、变更法人实体或名称、划小核算单位和分立、重组、合资、合作、出售或转让、租赁、破产、购并等)转移有效资产,使金融债权悬空的行为;四是企业通过破产等形式出售有效资产,所得资金不依法偿还金融债务;对贷款人已依法取得抵押权的抵押物,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而实施出售(转让),导致金融债务悬空的行为。二.企业逃避金融债务怎么办对利用资产合并、分立重组或引进资金成立新企业方式逃避金融债务的处理利用原企业的资产重组方式成立新企业,原企业作为空壳企业或留守企业但其法人资格保持不变,是目前企业逃避金融债务的主要方式之一。其一是利用资产合并重组成立新企业。将同一行业和不同行业的若干企业的资产合并成立一个新企业,将原企业的有效资产划转到新企业,而把对金融机构承担的债务继续留在原企业。其二是利用资产分立成立新企业。是在原企业的基础上,分设若干新企业,将原企业的有效资产划转到新企业,把对金融机构承担的债务保留在原企业。
假离婚逃避债务的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债务人通过假离婚分割财产的手段逃避债务、规避法律的行为,属《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的无效民事行为的范畴。因为行为人的行为具有以下四个特征:
(一)意思表示不真实;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
(三)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四)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第二款的规定,这种民事行为从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并不需要等待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无效或者裁定无效,它是不附条件地当然无效。所以人民在审理或执行这类债务案件时,不应受这种虚假的民事行为(财产分割协议)束缚,更不能承认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而应当依法将债务人原来的夫妻共同的财产清偿共同债务。即该债务由债务人与原配偶共同偿还。
二、假离婚逃避债务的如何处理
(一)强制与教育相结合。对于执行借夫妻假离婚逃避债务的案件,执行人员应采取强制与教育相结合的方法。执行人员首先应做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向被执行人宣传法律,指出认定其为假离婚的事实依据,以及借假离婚逃避债务的法律后果。借假离婚逃避债务案件原因复杂,有的是懂得一些法律知识,但对法律知识理解片面;有的是听信“行家”的指点;有的是目睹身边有借夫妻假离婚逃避债务成功的实例而效仿等等。所以执行人员应根据不同案件的不同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部分被执行人通过执行人员的思想工作,能够认识自己的错误,自动履行法律义务。对于少数借夫妻假离婚逃避债务的被执行人,经执行人员多次教育仍拒不履行义务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第六项之规定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二)迳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于通过行政程序协议离婚的借夫妻假离婚逃避债务的案件,人民在执行过程中可以迳行对其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执行措施。对于为逃避债务夫妻双方在离婚登记机关协议离婚,将夫妻共同财产转移给无债务的一方,人民可否对其转移的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问题。
(三)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认定其行为无效。通过诉讼程序办理的借夫妻假离婚逃避债务的案件,这类案件虽然履行了离婚手续,但在财产分割上明显不合理,有财产一方不承担债务,而无财产方却承担全部债务。对这类案件,应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确定被执行人与财产证照持有者共同偿还债务。
如何认定逃避追缴欠税行为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如何认定逃避追缴欠税行为 1、必须有欠税的事实。欠税事实是该罪赖以成立的前提要件,如果行为人不欠税,就谈不上追缴,无追缴也就谈不上逃避追缴。欠税是指纳税单位或个人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没有按时缴纳、拖欠税款的行为。在认定行为是否“欠税”时,必须查明其欠税行为是否已过法定期限,只有超过了法定的纳税期限,其欠税行为才是逃避追缴欠税罪所要求的“欠税”事实。至于具体的法定期限,各个税种规定不尽一致,应依据具体的税收法规来确定。在考虑欠税事实的时候,必须考虑到欠税的原因,是行为人财力不支、资金短缺、还是拥有纳税能力而故意拖欠。 2、行为人必须有实际的逃避行为。这是该罪能否成立的关键所在,根据法律规定、逃避行为是专指转移财产和隐匿财产,如转移开户行、提走存款、运走商品、隐匿存货等,如果不是将财产。 3、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这是行为人的犯罪目的,也是本罪所要求的客观结果。税收实践中的欠税是时常发生的,对于拥有纳税能力而故意欠税者、依据《税收征管法》第27条,税务机关可采取强制措施,如通过银行从其帐户上扣缴税款,或扣押、查封、拍卖其财产抵缴税款。 二、逃避追缴欠税罪的主体 逃避追缴欠税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法律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不具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不能构成逃避追缴欠税罪的主体。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条第1款的规定,纳税人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每一种实体税收法律、法规都对该税种的纳税人范围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税种不同,纳税人范围各不相同。例如,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条的规定,增值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而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第1条的规定,消费税的纳税人则是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374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取保候审脱逃算自首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要求犯罪分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取保候审期间的脱逃行为因违反监管规定,不构成自动投案,故一般不被视为自首。但若脱逃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可能符合自首条件,需结合具体案情由司法机关判定。
10w+浏览
刑事辩护
自首后脱逃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自首后逃脱处的认定
一、自首是我国刑法设置的激励犯罪分子改过自新,并体现宽严相济处罚原则的一项重要制度。其目的在于促使犯罪分子通过交代自己或他人的罪行而便于司法机关侦破刑事案件,及时打击和预防犯罪。自首是司法机关在定罪量刑时必须予以考虑的法定量刑情节。本着这种宽严相济的处罚原则,我国在相关的法律中对一般立功条件规定了两个成立条件:一是自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一般而言,犯罪嫌疑人只要符合前述两个条件,即可认定为自首。
二、行为人自首之后是否主动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这是自首之后导致的必然后果,即行为人因自首引起的法律后果就是接受国家司法机关的审查或裁判,这是自首之后的事后行为。在1997年修订刑法之前,自首的要件有三个:一是自动投案;二是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
三、是接受国家审查和裁判,而1997年新修订的刑法删除了“接受国家审查和裁判”的规定,这种删除只是形式上的改动,在实质要件上,成立自首仍要求犯罪分子接受国家审查和裁判。
一般情况
对自首者的适当量刑是自首从宽制度得以正确进行的保证,根据中国刑法第57条规定的量刑一般原则和司法实践经验,一般认为,自首量刑的一般原则应掌握下列三点:
1、主要根据犯罪事实。犯罪人投案自首可以使其犯罪所造成的危害社会的持续状态结束,但是给社会造成的损害并不会因自首而消灭。犯罪人投案自首,仅仅表明对自己所犯罪行的态度,并不会改变其原来犯罪事实。因此,审判人员在决定对自首的犯罪分子量刑,必须以其犯罪事实为主要根据。在司法实践中,审判人员首先按照自首者罪行的轻重对照有关法律,拟定一个刑罚幅度,而后结合自首的从宽情节,所以要把握好度,做到严宽适度,不枉不纵。
2、具体考虑自首情况。主要包括:
(1)自首的时间。犯罪人投案自首的时间早晚,说明其悔悟时间的早晚;同时也说明了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对社会危害性的持续状态长短。
(2)自首的原因及动机。犯罪人犯罪之后的认罪、悔罪、悔改心理是自首动机的三大要素,悔罪态度好的情况下,投案自首的,也说明了其悔悟的程度,量刑时也要考虑;
(3)交待罪行的情况。交待罪行是否彻底,是否主动,也说明了投案者是否是真心悔悟的;
(4)犯罪分子有无主动表现。这四大情节,审判人员在量刑时一定要注意的。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当前6374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自首后逃跑怎么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自首后逃脱处的认定 一、自首是我国刑法设置的激励犯罪分子改过自新,并体现宽严相济处罚原则的一项重要制度。其目的在于促使犯罪分子通过交代自己或他人的罪行而便于司法机关侦破刑事案件,及时打击和预防犯罪。自首是司法机关在定罪量刑时必须予以考虑的法定量刑情节。本着这种宽严相济的处罚原则,我国在相关的法律中对一般立功条件规定了两个成立条件:一是自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一般而言,犯罪嫌疑人只要符合前述两个条件,即可认定为自首。 二、行为人自首之后是否主动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这是自首之后导致的必然后果,即行为人因自首引起的法律后果就是接受国家司法机关的审查或裁判,这是自首之后的事后行为。在1997年修订刑法之前,自首的要件有三个:一是自动投案;二是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 三、是接受国家审查和裁判,而1997年新修订的刑法删除了“接受国家审查和裁判”的规定,这种删除只是形式上的改动,在实质要件上,成立自首仍要求犯罪分子接受国家审查和裁判。 一般情况 对自首者的适当量刑是自首从宽制度得以正确进行的保证,根据中国刑法第57条规定的量刑一般原则和司法实践经验,一般认为,自首量刑的一般原则应掌握下列三点: 1、主要根据犯罪事实。犯罪人投案自首可以使其犯罪所造成的危害社会的持续状态结束,但是给社会造成的损害并不会因自首而消灭。犯罪人投案自首,仅仅表明对自己所犯罪行的态度,并不会改变其原来犯罪事实。因此,审判人员在决定对自首的犯罪分子量刑,必须以其犯罪事实为主要根据。在司法实践中,审判人员首先按照自首者罪行的轻重对照有关法律,拟定一个刑罚幅度,而后结合自首的从宽情节,所以要把握好度,做到严宽适度,不枉不纵。 2、具体考虑自首情况。主要包括: (1)自首的时间。犯罪人投案自首的时间早晚,说明其悔悟时间的早晚;同时也说明了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对社会危害性的持续状态长短。 (2)自首的原因及动机。犯罪人犯罪之后的认罪、悔罪、悔改心理是自首动机的三大要素,悔罪态度好的情况下,投案自首的,也说明了其悔悟的程度,量刑时也要考虑; (3)交待罪行的情况。交待罪行是否彻底,是否主动,也说明了投案者是否是真心悔悟的; (4)犯罪分子有无主动表现。这四大情节,审判人员在量刑时一定要注意的。
自首后脱逃怎么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自首后逃脱处的认定 一、自首是我国刑法设置的激励犯罪分子改过自新,并体现宽严相济处罚原则的一项重要制度。其目的在于促使犯罪分子通过交代自己或他人的罪行而便于司法机关侦破刑事案件,及时打击和预防犯罪。自首是司法机关在定罪量刑时必须予以考虑的法定量刑情节。本着这种宽严相济的处罚原则,我国在相关的法律中对一般立功条件规定了两个成立条件:一是自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一般而言,犯罪嫌疑人只要符合前述两个条件,即可认定为自首。 二、行为人自首之后是否主动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这是自首之后导致的必然后果,即行为人因自首引起的法律后果就是接受国家司法机关的审查或裁判,这是自首之后的事后行为。在1997年修订刑法之前,自首的要件有三个:一是自动投案;二是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 三、是接受国家审查和裁判,而1997年新修订的刑法删除了“接受国家审查和裁判”的规定,这种删除只是形式上的改动,在实质要件上,成立自首仍要求犯罪分子接受国家审查和裁判。 一般情况 对自首者的适当量刑是自首从宽制度得以正确进行的保证,根据中国刑法第57条规定的量刑一般原则和司法实践经验,一般认为,自首量刑的一般原则应掌握下列三点: 1、主要根据犯罪事实。犯罪人投案自首可以使其犯罪所造成的危害社会的持续状态结束,但是给社会造成的损害并不会因自首而消灭。犯罪人投案自首,仅仅表明对自己所犯罪行的态度,并不会改变其原来犯罪事实。因此,审判人员在决定对自首的犯罪分子量刑,必须以其犯罪事实为主要根据。在司法实践中,审判人员首先按照自首者罪行的轻重对照有关法律,拟定一个刑罚幅度,而后结合自首的从宽情节,所以要把握好度,做到严宽适度,不枉不纵。 2、具体考虑自首情况。主要包括: (1)自首的时间。犯罪人投案自首的时间早晚,说明其悔悟时间的早晚;同时也说明了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对社会危害性的持续状态长短。 (2)自首的原因及动机。犯罪人犯罪之后的认罪、悔罪、悔改心理是自首动机的三大要素,悔罪态度好的情况下,投案自首的,也说明了其悔悟的程度,量刑时也要考虑; (3)交待罪行的情况。交待罪行是否彻底,是否主动,也说明了投案者是否是真心悔悟的; (4)犯罪分子有无主动表现。这四大情节,审判人员在量刑时一定要注意的。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取保候审逃跑可以自首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是指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后主动向公安或司法部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取保候审期间逃跑并不排除自首的可能性,关键在于逃跑后是否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罪行。自首的认定还需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和司法实践,考虑逃脱行为的影响以及其他自首条件是否满足。理论上,取保候审后逃跑的人仍可自首,但最终认定需依具体情形和司法机关判断。
10w+浏览
刑事辩护
逃避追缴欠税的行为怎样认定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如何认定逃避追缴欠税行为 1、必须有欠税的事实。欠税事实是该罪赖以成立的前提要件,如果行为人不欠税,就谈不上追缴,无追缴也就谈不上逃避追缴。欠税是指纳税单位或个人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没有按时缴纳、拖欠税款的行为。在认定行为是否“欠税”时,必须查明其欠税行为是否已过法定期限,只有超过了法定的纳税期限,其欠税行为才是逃避追缴欠税罪所要求的“欠税”事实。至于具体的法定期限,各个税种规定不尽一致,应依据具体的税收法规来确定。在考虑欠税事实的时候,必须考虑到欠税的原因,是行为人财力不支、资金短缺、还是拥有纳税能力而故意拖欠。 2、行为人必须有实际的逃避行为。这是该罪能否成立的关键所在,根据法律规定、逃避行为是专指转移财产和隐匿财产,如转移开户行、提走存款、运走商品、隐匿存货等,如果不是将财产。 3、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这是行为人的犯罪目的,也是本罪所要求的客观结果。税收实践中的欠税是时常发生的,对于拥有纳税能力而故意欠税者、依据《税收征管法》第27条,税务机关可采取强制措施,如通过银行从其帐户上扣缴税款,或扣押、查封、拍卖其财产抵缴税款。 二、逃避追缴欠税罪的主体 逃避追缴欠税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法律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不具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不能构成逃避追缴欠税罪的主体。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条第1款的规定,纳税人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每一种实体税收法律、法规都对该税种的纳税人范围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税种不同,纳税人范围各不相同。例如,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条的规定,增值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而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第1条的规定,消费税的纳税人则是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快速解决“”问题
当前6374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逃避追缴的行为,应该怎么认定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如何认定逃避追缴欠税行为 1、必须有欠税的事实。欠税事实是该罪赖以成立的前提要件,如果行为人不欠税,就谈不上追缴,无追缴也就谈不上逃避追缴。欠税是指纳税单位或个人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没有按时缴纳、拖欠税款的行为。在认定行为是否“欠税”时,必须查明其欠税行为是否已过法定期限,只有超过了法定的纳税期限,其欠税行为才是逃避追缴欠税罪所要求的“欠税”事实。至于具体的法定期限,各个税种规定不尽一致,应依据具体的税收法规来确定。在考虑欠税事实的时候,必须考虑到欠税的原因,是行为人财力不支、资金短缺、还是拥有纳税能力而故意拖欠。 2、行为人必须有实际的逃避行为。这是该罪能否成立的关键所在,根据法律规定、逃避行为是专指转移财产和隐匿财产,如转移开户行、提走存款、运走商品、隐匿存货等,如果不是将财产。 3、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这是行为人的犯罪目的,也是本罪所要求的客观结果。税收实践中的欠税是时常发生的,对于拥有纳税能力而故意欠税者、依据《税收征管法》第27条,税务机关可采取强制措施,如通过银行从其帐户上扣缴税款,或扣押、查封、拍卖其财产抵缴税款。 二、逃避追缴欠税罪的主体 逃避追缴欠税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法律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不具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不能构成逃避追缴欠税罪的主体。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条第1款的规定,纳税人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每一种实体税收法律、法规都对该税种的纳税人范围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税种不同,纳税人范围各不相同。例如,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条的规定,增值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而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第1条的规定,消费税的纳税人则是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374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取保候审逃跑可以自首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是指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后主动向公安或司法部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取保候审期间逃跑并不排除自首的可能性,关键在于逃跑后是否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罪行。自首的认定还需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和司法实践,考虑逃脱行为的影响以及其他自首条件是否满足。理论上,取保候审后逃跑的人仍可自首,但最终认定需依具体情形和司法机关判断。
10w+浏览
刑事辩护
我们公司的老板犯了逃税罪,现在被税务部门发现之后没有刑事处罚,首次逃税怎么能避免刑事处罚
[律师回复]
一、逃税罪
逃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或者因逃税受到两次行政处罚又逃税的行为。
二、如何理解逃税罪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正确理解逃避缴纳税款一定条件下可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修正案对纳税人第一次“逃避缴纳税款”的处理办法是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并且接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5年内曾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这一规定将逃避缴纳税款的初犯用行政处罚结果替代了刑事处罚责任,是立法中的特殊条款,在执行过程中应严格予以规范。
1、正确理解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
首先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应理解为就是要全面按照税务机关的有关税务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要求全面、及时地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必须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限内完成,行政处罚也必须在有效期内执行,纳税人提出复议复核或诉讼 的,在纳税人穷尽法律救济手段之后仍维持该决定的,以
最后的有效执行期限为准,中途超过时限造成救济无法实现的,必须及时履行,否则即便履行了行政处罚,也不应视为该款的规定。
其次税务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罚必须与催缴行为同时做出,防止执法人员不作处理,待司法机关掌握情况准备介入时再作行政处理,使其变成犯罪分子逃避刑事处罚的手段。再次,行政处罚的力度要与刑事处罚相一致,这样才能体现罚当其罪的原则。
2、正确理解税务机关行政处罚前置程序
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前置是不是必然程序呢?如果是司法机关发现后直接侦查的案件是否还需要由税务机关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呢?
行政处罚前置程序是对纳税人有利的保护程序,是逃避缴纳税款处理的一般程序原则,应适用于所有的纳税人。涉嫌偷税罪的纳税人应由税务机关先行行政处罚,
然后根据纳税人是否接受处罚再考虑是否应追究刑事责任。如税务机关不能先行处罚,刑法修正案逃避缴纳税款一定条件下可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就无法得到落实。也就是说这时不作行政处罚,对有关纳税人是极其不利的,不能体现刑法的平等原则。如果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是否还要移送呢?按移送规定来看标准应是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就可以不必移送了。但税务机关终究是行政机关,不是司法机关,是否追究刑事责任的认定权是司法机关。税务机关有可能受检查权限和水平所限或受其他因素的影响处理的不全面。税务和公安应做好机制衔接工作,对这种情形税务机关应向公安部门进行备案,便于部门之间的监督。
3、正确理解该款的两个限制性条件
一是5年内曾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的规定,应理解为纳税人前次因逃避缴纳罪被判处刑罚执行完毕后,在5年之内又犯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的,前次刑罚的执行既包括主刑的执行,也包括附加刑的执行,对于罚金刑的执行应以
最后按照判决全部缴纳完毕为止,否则不视为执行完毕。关于后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时间标准应如何界定,也会产生歧义。如是以应税行为的发生日,还是有效期内的申报日,以及还是执法机关的发现立案之日。应区分纳税主体的不同而规定不同的时间标准,对于取得纳税登记的,应以法律规定的纳税有效期为准,超过该期限时,就应视为逃避缴纳税款之日;对于没有取得纳税登记的纳税主体,从其知道或应该知道需要缴纳税款之日后一段时间内为纳税期限,超过的就视为逃避缴纳税款日,具体时间应不低于取得纳税登记的纳税人缴 税期限。
4、正确理解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
首先,税务机关做出行政处罚的原由必须是纳税人的逃避缴纳税款行为,如果是因违反税收管理法规定或其它税法而由税务机关的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则不属于此处的二次处罚规定。
其次,此处的二次必须是对同一纳税主体做出的,如果前次是针对自然人的,后此是针对该自然人设立的法人的,也不属于两次行政处罚规定。再次,做出两次行政处罚的主体既包含地税国税,还包括其他依授权实施税政的受托机关依法做出的针对逃避缴纳税款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但如果纳税人因同一经营行为逃避缴纳不同的税种同时受到国地税的双重处罚,则应视为一次行政处罚。因为对于纳税人来说只有一次违法行为,不能因处罚主体的不同而成为两次处罚结果,否则就会失去法律的平等性。
最后要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保证各种处罚的透明性,以便于执法人员及时掌握纳税人的纳税情况,防止放纵犯罪。
逃税罪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还是有一定的前提的,大集中在理解的时候要注意。以上就是关于这些问题的答案,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当前6374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你好,我一个认识的叔叔是做生意的,之前因为省钱就选择逃避商检,最后被发现了,还被认定为逃避商检罪,所以想咨询一下逃避商检罪怎么认定?
[律师回复] 逃避商检罪,是指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逃避商品检验,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使用,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门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30、231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处罚。概念编辑
逃避商检罪
逃避商检罪
逃避商检罪,是指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第二百三十条的行为。
一、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有义务报商检机构检验进出口商品的个人和单位。没有报检义务者不构成本罪。
二、本罪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本罪。
四、逃避商检的非法行为表现为:
(1)对应检和必检进口商品,未经报检擅自在境内使用和销售;
(2)对应检、必检商品,未经报检合格即擅自出口;
(3)经过商检抽查,认为是不合格商品而擅自出口。因此,认定本罪一个重要界限是看进出口商品是否国家规定的必检、应检商品。由当事人选择可检可不检商品,不构成本罪。要认真审查商检《种类表》。
构成要件编辑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管理秩序。本罪的对象必须是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的商品种类表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对于不在这一范围内的商品的擅自销售、使用的行为,不构成本罪。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逃避国家对进出口商品的检验,情节严重的行为。
经济犯罪
经济犯罪
具有违反国家进出口检验法的行为是本罪成立的前提条件。如果行为人没有违反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的行为,如按照规定进行了出门商品检验,而是由于商品检验人员的不负责任,把不合格的商品当作合格的商品而允许出口,就不构成本罪;根据法律规定,对依法应予进行检验的进出口商品,必须在国家特定的商检部门检验允许后才能进行进出口。检验的内容,包括商品的质量、规格、数量、重量、包装以及是否符合卫生、安全的要求等。如果无视上述规定,逃避国家对进出口商品的检验,就构成了本罪的客观之行为,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有关规定,逃避检验的非法行为是指下列3种行为:
(1)对应当进行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在境内销售或使用的;
(2)对应当进行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后就擅自出口的;
(3)经过商检机构的抽查检验,认为是不合格的商品而擅自出口的。
其次,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行为,才能构成本罪,情节严重主要是指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所谓重大经济损失,一般是指直接经济损失达到巨大的。所谓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行为有着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公共财产毁损、减少的实际价值,其是行为人无法挽回的那部分经济损失。如因出口不合格产品,造成外商索赔而赔偿出去的赔偿金,或者进口不合格的商品,未经检验就予以销售或者投入使用,致使应当索赔而无法索赔或只能赔偿一部分的无法追回的赔偿金;进出口商品因延误时间造成的腐烂变质等。与直接经济损失相对应的间接经济损失,则是指由直接经济损失引起和牵连的损失,包括失去的正常情况下可能获得的利益。如进口不合格的机械或生产资料,致使生产无法进行,由此可能造成的损失便是间接经济损失。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构成本罪。实际构成其罪的则应是非法销售使用和出口应当经过商检而未经商检的进出口商品的单位及个人,如应当进行商检申报工作的进出口商品的收货、发货单位及个人。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这是针对行为可能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的结果而言的,即行为人对这种结果应当预见但因自己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其有可能发生,但却轻信能够避免,从而发生了这种严重危害结果。至于逃避商检的行为本身,则是出于故意,即明知行为违法仍然决意为之。
立案标准编辑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国家、单位或者个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逃避商检的进出口货物货值金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
(三)导致病疫流行、灾害事故的;
(四)多次逃避商检的;
(五)引起国际经济贸易纠纷,严重影响国家对外贸易关系,或者严重损害国家声誉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编辑
1.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规定处罚。
刑法条文
商检报告
商检报告
关于逃避商检罪怎么认定的法律知识如下,请参考:
第二百三十条 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逃避商品检验,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使用,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相关法律编辑
《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列入《种类表》的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或者使用的,对列入《种类表》的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的,由商检机构处以罚款;情节严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经商检机构抽查检验不合格的出口商品擅自出口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自首后脱逃应该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自首后逃脱处的认定
一、自首是我国刑法设置的激励犯罪分子改过自新,并体现宽严相济处罚原则的一项重要制度。其目的在于促使犯罪分子通过交代自己或他人的罪行而便于司法机关侦破刑事案件,及时打击和预防犯罪。自首是司法机关在定罪量刑时必须予以考虑的法定量刑情节。本着这种宽严相济的处罚原则,我国在相关的法律中对一般立功条件规定了两个成立条件:一是自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一般而言,犯罪嫌疑人只要符合前述两个条件,即可认定为自首。
二、行为人自首之后是否主动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这是自首之后导致的必然后果,即行为人因自首引起的法律后果就是接受国家司法机关的审查或裁判,这是自首之后的事后行为。在1997年修订刑法之前,自首的要件有三个:一是自动投案;二是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
三、是接受国家审查和裁判,而1997年新修订的刑法删除了“接受国家审查和裁判”的规定,这种删除只是形式上的改动,在实质要件上,成立自首仍要求犯罪分子接受国家审查和裁判。
一般情况
对自首者的适当量刑是自首从宽制度得以正确进行的保证,根据中国刑法第57条规定的量刑一般原则和司法实践经验,一般认为,自首量刑的一般原则应掌握下列三点:
1、主要根据犯罪事实。犯罪人投案自首可以使其犯罪所造成的危害社会的持续状态结束,但是给社会造成的损害并不会因自首而消灭。犯罪人投案自首,仅仅表明对自己所犯罪行的态度,并不会改变其原来犯罪事实。因此,审判人员在决定对自首的犯罪分子量刑,必须以其犯罪事实为主要根据。在司法实践中,审判人员首先按照自首者罪行的轻重对照有关法律,拟定一个刑罚幅度,而后结合自首的从宽情节,所以要把握好度,做到严宽适度,不枉不纵。
2、具体考虑自首情况。主要包括:
(1)自首的时间。犯罪人投案自首的时间早晚,说明其悔悟时间的早晚;同时也说明了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对社会危害性的持续状态长短。
(2)自首的原因及动机。犯罪人犯罪之后的认罪、悔罪、悔改心理是自首动机的三大要素,悔罪态度好的情况下,投案自首的,也说明了其悔悟的程度,量刑时也要考虑;
(3)交待罪行的情况。交待罪行是否彻底,是否主动,也说明了投案者是否是真心悔悟的;
(4)犯罪分子有无主动表现。这四大情节,审判人员在量刑时一定要注意的。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刑事辩护 > 刑事处罚辩护 > 自首后取保候审期间逃避审判亦可认定自首吗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