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
2、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
3、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
4、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等行为。
5、《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